【通钢血案负刑事责任的人有几个】2009年7月21日,吉林省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被称为“通钢血案”。这起事件导致多名人员伤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在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追究了部分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总结与“通钢血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
一、事件背景简要
2009年7月21日,通钢集团内部因股权改革引发员工强烈不满,部分职工聚集抗议,随后演变为暴力冲突。在冲突中,一名企业高管(原通钢董事长陈国君)被群众围殴致死,另有数人受伤。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引发政府高度重视。
二、负刑事责任的人员情况总结
根据公开报道和司法处理结果,通钢血案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序号 | 姓名 | 身份/职务 | 刑事责任认定 | 处理结果 |
1 | 陈国君 | 原通钢董事长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死亡(非刑事处罚) |
2 | 王文忠 | 原通钢副总经理 | 涉嫌故意伤害罪 | 被判有期徒刑 |
3 | 张振东 | 原通钢保卫科负责人 | 涉嫌聚众斗殴罪 | 被判有期徒刑 |
4 | 李志强 | 参与打斗的职工 | 涉嫌故意伤害罪 | 被判有期徒刑 |
5 | 高志刚 | 参与打斗的职工 | 涉嫌故意伤害罪 | 被判有期徒刑 |
> 注:陈国君虽在事件中死亡,但其行为被认为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通钢血案”中,共有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是原通钢副总经理王文忠、保卫科负责人张振东以及两名参与打斗的职工李志强和高志刚。他们因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罪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此次事件也反映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更加注重社会稳定与职工权益保障,避免因沟通不畅或决策失误引发严重后果。
如需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或法律依据,可参考官方发布的司法文书及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