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是关于洗钱罪的法律规定,而“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二”则是对该条文的补充或修订内容。根据现行法律体系,该条款主要针对特定情形下的洗钱行为进行更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以增强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
《刑法》第191条之二作为洗钱罪的重要补充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洗钱行为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该条款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七类严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予以掩饰、隐瞒;二是通过资金交易、资产转移等方式协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该条款的设立旨在强化对上游犯罪所得的追查与打击,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此外,该条款还强调了行为人主观故意的重要性,即必须具备“明知”这一心理要素,才能构成洗钱罪。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体现了我国对金融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二、表格展示
| 项目 | 内容 |
| 法律条文 | 刑法第191条之二 |
| 立法目的 | 明确洗钱行为的认定标准,强化对上游犯罪所得的打击 |
| 所涉犯罪类型 |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共七类) |
| 构成要件 | 1. 行为人明知是上述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 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 3. 行为具有非法目的或帮助意图 |
| 主观要件 | 必须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 |
| 行为方式 | 资金交易、资产转移、提供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态等 |
| 法律后果 | 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涉及上述七类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 |
| 司法意义 | 提高司法机关对洗钱行为的识别与打击能力,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洗钱逃避法律责任 |
三、结语
《刑法》第191条之二的设立,是对当前金融犯罪治理形势的积极回应,有助于构建更加严密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在实际应用中,司法机关需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明知”与“掩饰、隐瞒”之间的界限,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与有效执行。


